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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90后”男孩带瘫痪母亲上学 :我就是妈妈的双腿******

  中新网南昌1月12日电 题:江西“90后”男孩带瘫痪母亲上学:我就是妈妈的双腿

  作者 刘玉洁

  “我就是妈妈的双腿,带着她走向幸福生活。”11日,南昌航空大学软件学院硕士研究生赵建军说道。

  2018年9月,赵建军父母遭遇车祸,父亲重伤、母亲瘫痪,21岁的赵建军便主动承担起照顾母亲的重任,在医院照顾母亲两年。“手术后住在ICU里只能喝流食,我就在医院附近租了一个小房间,每天煮好粥送到妈妈的病床前,一勺一勺吹凉了喂给妈妈。”

  长期卧躺容易造成血液流通不畅,赵建军便每隔几个小时帮母亲按摩、敷腿,晚上睡在病床旁,帮母亲翻身,换水垫。“从ICU病房到普通病房,这两年妈妈不想让我看到她难过的样子,所以大多时间都是笑着的,我也是笑着的,笑着笑着,感觉一切都会好起来。”

  “妈妈常说,再苦再难,都不要放弃读书,要坚持你自己的梦想。在医院的这两年,每当晚上妈妈睡着后,我就去医院的走廊或楼梯间去背考研的英语、政治。”赵建军回忆道,病床旁边放不下太多的书本,自己便去病房外的长椅上做数学试卷备考研究生考试。

  “研究生考试成绩公布后,我的成绩高出南昌航空大学分数线60分,随后也顺利通过了面试。但这个时候我很纠结,不知道如何一边照顾妈妈,一边完成学业。”赵建军告诉记者,校方得知情况后,为他开了“后门”,将他和母亲安排住在一间一楼的宿舍,并且免除了房租和水电费。

赵建军背着母亲下楼。受访者供图赵建军背着母亲下楼。受访者供图

  “妈妈在我身边好照顾,不在我身边我也不放心。”对于学校提供的方便,赵建军颇为感激,这让他既能安心上学又方便照顾母亲。

  “在妈妈病情稳定后,我便从医院带着她来到学校,开始了‘带母求学’之路。”每天早上不到六点就起床,为母亲洗漱、按摩、做早餐。在安顿好母亲后,赵建军便匆匆前往实验室学习。晚上回到宿舍,临睡前,再给母亲洗脚按摩,做康复运动。

  “这几年里,我去过了南昌几乎所有三甲医院的每个角落,对医院的挂号、问诊、陪护、出入院等流程都无比熟悉。”天气好时,赵建军只要有时间就会用轮椅推着母亲去校园晒晒太阳,看看校园、讲讲趣事。

  “看着妈妈笑容越来越多起来,感觉所做一切都是值得的。”赵建军说道,身边部分同学受到他的影响,从基本不给父母打电话,到现在每星期都和父母联系了。

  “这一路走来,有太多人帮助我,我也希望能够成为给予别人光明的人。”如今,赵建军母亲可以拿掉拐杖,自己走一点路,赵建军便在空闲时间参加各种志愿活动。

  赵建军说,一路走来,他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毕业后他希望尽自己所能去帮助他人,同时感谢那些帮助过自己的人。(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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